概念: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认定:
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本罪的票证本身不一定是伪造或变造的,行为人可能是违规出具真实票证,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行为对象必须是虚假票证,直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并可能导致银行资金损失。‌
‌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本质上属于玩忽职守行为,但刑法将其独立规定以体现从严打击,玩忽职守罪主体范围更广,本罪仅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若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择一重罪处理。‌
‌与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区别‌:本罪针对违规出具票证,而后者针对银行人员对违法票据进行承兑、付款或保证,两者行为对象和具体行为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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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量刑情节:
‌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包括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数量、次数、票面金额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因素,例如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则涉及更严重的后果,如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司法实践中,数额标准可参考: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数额超过100万元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可能被追诉,但具体情节需结合行为动机、后果严重性等综合评估。‌
量刑标准: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
二、本罪主观上是明知的和故意的,对被他人骗取、丢失、其他需要而取走的金融票证,应根据具体情节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定本罪。行为人在出具票证时应以明知为特征。因为保函和证明的效力是谁知晓的。
三、本罪为结果犯,以“较大损失”为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