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同居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同居


南京同居律师

  南京同居律师解决同居纠纷,提供同居法律咨询同居同居等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

南京同居律师
手机电话: *
您的姓名: *

 ·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和财产处理
 ·同居财产纠纷怎么处理?
 ·男女朋友分手后,约定了分手费,该约定有效吗?
 ·同居期间的财产怎样分割?
 ·同居期间买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另一方能主张吗?
 ·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和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生活期间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归个人所有。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同居关系的财产中,如果一方坚持主张对某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又否定的,主张一方要负证明该物所有权归自己的责任。如不能证明,则按共同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流产后能否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1992年2月起,法院受理因为同居产生的抚养及财产纠纷案件,不受理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非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律上对于同居关系的保护力度是十分薄弱的。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保护经过登记的婚姻关系。所以,一本结婚证不仅仅只是一张纸,因为婚姻关系的确立,你会受到《婚姻法》的保护。 ...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男方:王xx女方:何xx第三方:陈大嫂(男方大嫂)见证律师:xx律师事务所王xx与何xx于1999年9月开始同居,2000年11月29日育一男孩王x源。因双方在性格等问题上未能协调,从2002年6月分居至今。双方同居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因性格不合分居,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解除同居关系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同居财产纠纷怎么处理?
            同居关系虽然并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具体的分割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并照顾无过错方。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同居财产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是否拥有夫妻共同

 ·未婚同居流产后能否要求赔偿?

 ·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和财产处理

 ·什么是同居关系?

 ·如何认定非法同居?

 ·同居期间买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另一方能主张吗?

 ·包二奶,重婚,同居的区别

 ·同居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哪些?

南京同居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onlinenewm}}>>>南京同居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同居相关:离婚离婚财产离婚子女抚养收养遗产继承涉外婚姻同居婚外情离婚过错赔偿赡养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咨询中心.|.收费标准.|.联系方法
©Copyright 1995
南京同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