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运营管理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运营管理


南京运营管理律师

  南京运营管理律师解决运营管理纠纷,提供运营管理法律咨询运营管理运营管理等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

南京运营管理律师
手机电话: *
您的姓名: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公司决议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
 ·职工持股会的特点和法律地位
            职工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职工持股会的规范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些共同特点:      1、职工持股会是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从事内部职工股发行...


 ·隐名投资的股权转让纠纷
        因隐名出资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有两种:一是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而产生的纠纷;二是实际出资人与第三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而名义出资人拒绝履行并主张股东权而产生的纠纷。(一)名义出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以实际出资为必要条件,名义出资人虽然并未实际出资,但是其是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具有股东的形式特征。因此,对于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力与义务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股东收取公司转账的行为认定
        否认公司法人格,须具备股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定要件。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其他混同情形等。公司向股东的单笔转账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公司和股东构成人格混同。债权人亦未能举证证明公司的该笔转账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人民法院不得依据《公司法》第...


 ·股东收取公司转账的行为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事项

 ·公司章程的制定

 ·职工持股会的特点和法律地位

 ·部门印章对外的表见代理效力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公司股东的出资缴纳义务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法律责任

南京运营管理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onlinenewm}}>>>南京运营管理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运营管理相关:运营管理股权转让分立合并改制重组证券发行公司上市破产清算政府行政诉讼股权质押创业板上市IPO上市兼并收购法律顾问法律培训刑事合规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咨询中心.|.收费标准.|.联系方法
©Copyright 1995
南京运营管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