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工保护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女工保护


南京女工保护律师

  南京女工保护律师解决女工保护纠纷,提供女工保护法律咨询女工保护女工保护等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

南京女工保护律师
手机电话: *
您的姓名: *

 ·国家规定的孕妇哺乳期多长时间?
 ·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试用期间被辞退公司要给经济补偿吗?
 ·与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协议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试用期间被辞退公司要给经济补偿吗?
        实际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辞退时不给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最终导致...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令第9号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


 ·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国家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井下作业条件艰苦,不适宜女职工生理特点。(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按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规定,体力劳动强度根据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一级:每个工作日人均耗能85...


 ·与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协议
        由于员工离职后,其原先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离职员工对原企业不再负有忠实义务,企业只能通过限制员工的就业自由来保护其商业利益。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一般指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及行业,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任意扩大。否则,如果影响到员工的生存与择业,该协议无效。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包括补偿费的数...


 ·试用期间被辞退公司要给经济补偿吗?

 ·国家规定的孕妇哺乳期多长时间?

 ·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与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协议

南京女工保护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onlinenewm}}>>>南京女工保护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女工保护相关:劳动合同企业规章社会保险竟业禁止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赔偿涉外劳务劳动仲裁劳动诉讼HR顾问女工保护住房公积金工资福利工伤鉴定劳动保护工伤认定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咨询中心.|.收费标准.|.联系方法
©Copyright 1995
南京女工保护律师